现在一些城市往往在道路照明工程设计上求亮,不仅浪费能源,而且有可能造成眩光。为避免眩光,对于亮度在20000cd/II12以下的光源应来用半透明漫反射,改善灯具发光面,降低其 亮度,或用反射器、格片或反射器格片组合来遮挡光源,使光源 发出的光无法直接进入人眼中。而对于亮度在20 000cd/m2以上的光源只能使用遮挡方法。眩光的程度还与发光体(发光的映像)相对眼睛的位置角度密切相关角度越小眩光现象越强, 照度损失也越大, 眼睛的位置、角度关系为减小路灯眩光,CJJ 45-1991《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》规定快速路、主干路必须采用截光型 半截光型灯具;次干路应采用半截光型灯具;支路宜采用半截光型灯具。灯具布置仰角不宜超过15,灯具最大光强方向和垂直夹角不宜超过65。
在以往道路照明设计中有一种误区,以为光源越多表观面积越大,照明效果越好,实际上这只是满足人们视觉感观的要求,对提高照明效果并无 多大好处。发光点的增多发光面的增大,反而让夜行者注意力不集中,加大出现眩光的几率,造 成安全隐患。为此,在立体交叉的道路照明中,不宜设置有太多光源的灯具应优先考虑采用高杆照明。在满足功能要求的前提下尽量做到美观,决不能因追求美观而牺牲道路照明的功能。
从照明技术角度评价眩光有两种方法:一是亮度曲线法,叉称亮度限制曲线法,这是一种对不 舒适眩光的评价方法,在实验中由一组观察者对不舒适眩光进行评价,并用评价数值来描述对眩光 的感觉程度,最后换算m亮度限制曲线。但是,这种直观易行的眩光评价方法,仅靠两组亮度限制 曲线的方法,很难把光环境中的各种因素都考虑进去,尤其是周围环境亮度对产生眩光的作用和多 光源对产生眩光的影响。一是眩光指数法,这是一种较准确地评价眩光的方法,但它计算较复杂繁 琐。在实际道路照明工程设计中需照明专家的配合,才能计算出准确数据。
眩光在道路照明中也不是毫无裨益,如在禁止机动车通行的商业街道居民小区人行地道人行天桥等场所,眩光可用来创造某种气氛。用数量众多的路灯置于空间中闪闪发光,能给人华丽欢乐感;将高亮度光照射在玻璃等反光体上经反射,虽有些耀眼,却反而能给人愉快兴奋之感。因此,眩光到底是妨碍视觉还是活跃气氛,应视不同场所不同需要来确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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